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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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掌握重大災害初期搜救應變時效,平日由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結
    合內政部消防署、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人員共同因應災害緊急應
    變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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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4/07/08
一、本點新增。
二、建立平日監看災害及進行初期搜救應變機制,以掌握重大災害初期搜救應變時效
    ,爰增訂本點。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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