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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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為掌握應變中心開設時機,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平日應即時掌
    握災害狀況,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經評估可能造成之危害,
    應依災防法第十四條規定即時開設緊急應變小組,執行各項應變措施
    。視需要得通知相關機關(單位、團體)派員參與運作,協助相關應
    變作業,並通知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
    前項緊急應變小組應就災害之規模、性質、災情、影響層面及緊急應
    變措施等狀況,隨時報告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決定緊急
    應變小組持續運作、撤除或開設應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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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4/07/08
點次變更,並配合第三點規定已有災防法之簡稱,酌作文字修正
102/12/12
依據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二日審查「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
點」準備會議決議辦理。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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