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7-1
七之一、重大災害型態未明者,原則由內政部先行負責相關緊急應變事宜
        ,視災害規模成立緊急應變小組或應變中心,並以內政部部長為
        指揮官,再由內政部協同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視災害之類型、
        規模、性質、災情及影響層面,立即報告會報召集人,指定內政
        部部長為指揮官,或指定該管部會首長為指揮官並移轉指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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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8/19
增訂重大災害型態未明者之應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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