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應變中心二級以上開設時,編組部會應指派辦理災害防救業務,熟稔 救災資源分配、調度,並獲充分授權之技監、參事、司(處)長或簡 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之專責人員進駐應變中心,統籌處理各該部會 防救災緊急應變及相關協調事宜,並另派幕僚人員進駐應變中心執行 各項災害應變事宜。 前項進駐應變中心專責人員,其輪值原則最多為二至三梯次。
點次變更,並配合法制體例,將「十二職等」修正為「第十二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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