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9
九、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應指派專責通報人員,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
    主管機關應建立緊急聯絡名冊,如有異動應隨時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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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4/07/08
點次變更,修正由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建立緊急聯絡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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