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25
二十五、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應就下列事項定期辦理演習,並訂
        定細部作業規定:
    (一)應變中心任務。
    (二)指揮官、協同指揮官及副指揮官規劃。
    (三)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緊急應變小組運作。
    (四)各進駐機關(單位、團體)任務。
    (五)應變中心開設場地。
    (六)訊息發布及工作會報召開機制。
    (七)工作會報及記者會報告事項。
    (八)前進協調所、協調官及任務。
    (九)災害各階段應變注意事項。
    (十)功能分組組成及分工。
    (十一)應變中心縮編及撤除。
    (十二)附件:包含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進駐人員分工、應變
            中心開設簽文範本、通報單(開設、撤除通知及聯繫地方)
            範本(簡訊及傳真)、簽到表範本、會議紀錄範本、新聞媒
            體監看處理及新聞監看彙整總表範本、新聞發布作業說明資
            料、重要事項交辦單及民眾報案單範本、專責人員及專責通
            報人員聯絡名冊。
        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得視災害應變需要,調整細部規定
        內容。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04/07/08
一、本點新增。
二、要求各中央災害業務防救主管機關應就權管災害訂定應變細部作業規定,並得視
    需求調整其內容。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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