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3
參、編組及職掌
    指揮中心視勤務需要設總值日官、執勤官、執勤員及緊急醫療救護人
    員(以下簡稱救護人員),其職掌分列如下:
一、總值日官:
(一)消防安全全般狀況之掌握、處理及聯繫事項。
(二)督導執勤官、執勤員及救護人員執勤當日之必要作業事項。
(三)機關之安全維護。
二、執勤官: 
(一)受命救災救護之指揮、調度及聯繫。
(二)全般災情狀況之分級陳報。
(三)執勤當日各種紀錄、表報之初審。
(四)重大災害搶救處理報告之撰寫及陳報。
(五)執勤人員勤務之分配。
(六)其他長官交辦事項。
三、執勤員:
(一)襄助執勤官掌握、處置全般狀況。
(二)受理報案與受理災情報告及查詢。
(三)各項狀況之紀錄、報表之填寫及協調、聯繫事項。
(四)各類傳真資料之處理,包括登記、陳閱、轉交、轉傳真等。
(五)臺閩地區火災暨緊急救護日報表之統計。
(六)其他長官交辦事項。
四、救護人員:
    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十二條暨相關規定執行其職掌。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04/07/15
配合實務執行現況,第參點第三款第五目酌作文字修正。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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