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7-1
柒之一、保存年限
        受理報案紀錄保存至少七年。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10/02/22
一、本點新增。
二、為規範受理報案紀錄保存年限,參照「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救
    護人員施行救護,應填具救護紀錄表,分別交由該救護車設置機關(構)及應診
    之醫療機構保存至少七年。」爰定明受理報案紀錄保存年限至少七年。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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