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8
捌、附則
一、指揮中心應參酌直轄市、縣(市)消防局及港務消防大隊救災救護指
    揮中心設施資料彙整表(如附表四)設置各項設施。
二、各級消防機關得依地區環境之特性,補充加強之。
顯示立法理由
112/08/30
理由同第二點說明。
104/07/15
文字修正及修正第陸點附表四。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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