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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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防火管理人初訓及複訓科目名稱、時數、課程內容、目標、講習重點
    及測驗,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初訓課程之訓練時數不得少於十二小時。
(二)複訓課程之訓練時數不得少於六小時。
(三)防火管理人訓練初、複訓課程基準(如附表四)。
(四)防火管理人初訓及複訓講習訓練之測驗題庫,由本署統一製作供訓
      練機構出題測驗,以六十分為及格。
    前項題庫,於本署網頁公告並不定期更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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