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訓練機構應指定專責承辦人員辦理下列事項:
(一)查核受訓學員之參訓資格。
(二)辦理受訓學員簽到紀錄及點名等相關事項。
(三)查核受訓學員上課情形。受訓學員缺課時數,初訓達二小時、複
訓達一小時以上者,應通知其退訓。
(四)依第八點排定課程表。
(五)調課及代課之處理。
(六)注意安全衛生。
(七)學員意見反應。
(八)每月二十五日前函報本署前一月辦理情形,並將相關資料上傳本
署防火管理人資料管理及查詢系統。
(九)突發事件之處理。
(十)辦理授課滿意度問卷調查(如附件一、二)並函報授課滿意度月
報表(如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