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18
十八、訓練機構應於每月二十五日前,將前一月辦理訓練情形上傳至本署
      防火管理人資料管理及查詢系統,並檢附當月開班及受訓學員一覽
      表(如附表五)、授課滿意度月報表(如附件三)函送本署備查。
      前項函送本署及上傳之資料應與學員實際資料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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