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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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訓練機構認可有效期限為三年;申請延展者,應於有效期限屆滿前二
    個月內至一個月前,檢附第三點第一項所定資料及前次認可文件影本
    向本署申請延展,每次延展有效期間為三年。
    訓練機構有變更機構名稱、負責人或機構所在地時,應自變更事實發
    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申請表(如附表一)及變更事項證明文件,
    向本署申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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