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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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訓練機構遴用之授課講師,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並經本署審查合格
    後,發給合格函或於本署網頁公告:
(一)具有消防科系碩士以上學位並有兩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二)具有消防設備師證照,並有三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三)任教大專院校相關課程,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經驗。
(四)消防機關辦理防火管理業務五年以上者。
(五)大專院校消防相關科(系、所)畢業或消佐班結業,並具有警正三
      階或薦任七職等以上職務,服務年資一年以上(含退休人員)。
    前項審查,得以書面或教學演練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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