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9
九、訓練機構辦理防火管理人初訓及複訓講習訓練,應於開班二十日前,
    檢附下列文件向轄區消防機關申請核准,消防機關應於開班十日前准
    駁之:
(一)開班計畫:內容應包括標題(含訓練機構名稱、訓練類別)、訓練
      目的、認可文號、辦理日期、課程表(含科目、內容、時間)、參
      訓預計人數、訓練類別、學(術)科場地、教學設施、師資群(授
      課課程、姓名、服務單位、職稱、合格函影本、地址、電話)、招
      生作業流程、授課期間之人員管理及合格人員證書發放方式及期程
      、經費收支概算與相關事宜。
(二)招生簡章。
(三)本署核發之訓練機構認可函,如為新增之訓練場地,並附本署核發
      之場地同意函影本。
    訓練機構辦理防火管理人初訓及複訓講習訓練,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每期招收之學員人數以五十名以內為原則。術科課程應分組實施,
      每種操作設備以二十五人以內使用為原則。
(二)招生簡章應載明防火管理人講習訓練之合格及退訓等規定。如缺課
      時數初訓達二小時、複訓達一小時或測驗成績未達標準等,應予退
      訓。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