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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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試驗機構之評鑑,由內政部消防署 (以下簡稱本署) 組成評鑑小組
      ,評鑑成員五至九人,由署長或其指定之副署長任召集人,至檢測
      場所進行評鑑。評鑑結果由評鑑小組開會決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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