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取得防焰性能認證之業者,原申請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填具 變更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十),向專業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一)申請人地址變更。 (二)負責人變更。 (三)公司商業名稱變更。 (四)防焰處理技術人員變更。 (五)防焰物品或其材料種類、品目變更或追加。 (六)工廠或轉包工廠變更或追加。 (七)防焰處理設備、器具或品質管理用機器變更。 (八)品質管理組織或檢查基準等品質管理方法有重大變更。 前項申請之審查,準用第四點規定。 變更事項為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者,得免實地調查,但本部應通 知當地消防機關。
一、點次變更,附件編號配合調整。 二、修正申請變更受理單位為專業機構,理由同第四點說明二。 三、參考防焰性能認證作業規定第八點,修正第二項;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調整款 次,理由同第三點說明二前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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