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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點次變更。
二、為明確化規範內容,比照次點規範模式修正並整合文字,明文防焰窗簾產品採平
織法者,只要織紋相同,單一顏色,不限色號,得使用同一試驗合格號碼;整合
現行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並將第三項併入第一項第二款,復刪除形同贅文之
第二項。
三、現行第十三點規定對防焰性能試驗合格之單項產品,應於試驗合格通知書上編號
登錄,復於第十三點之一規定,織紋相同僅顏色不同之平織產品,不限顏色得適
用同一試驗合格號碼,織紋相同僅花色不同之印花或壓花產品,至多十二款試樣
得適用同一試驗合格號碼,惟未規範同面積不同質量之同織紋產品,得否適用同
一試驗合格號碼,致實務上產生執法疑義。為確保消費者所購買之防焰產品,與
業者申請防焰性能認證時於產品試樣明細表填具之單位面積質量值(以下簡稱申
請值,該值亦即防焰性能試驗報告書據以登載之單位面積質量值)一致,避免質
量誤差過大,衍生防焰性能試驗方法適用疑義及防焰物品品質疑慮,同時防止業
者為削價競爭降低成本減少用料損及消費者權益,爰參考CNS 三八五三混製梭織
布(漂染後)對質量誤差值界定容許範圍之規範,於第二項增設得使用同一試驗
合格號碼防焰窗簾之單位面積質量,其實測值與申請值之相對誤差,應在正負百
分之六以內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