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防焰地毯得使用同一試驗合格號碼之規定如下: (一)織法、材質、形式、毛高、底材相同,不限色號(指單一顏色) 。 (二)織法、材質、形式、毛高、底材相同,僅花色不同者,同一試驗 合格號碼至多十二款試樣,須於申請時檢附每款長三十公分、寬 三十公分小樣供掃描建檔,試樣件數應一次提送,不可分次提送 ;並於通過防焰性能試驗後於試驗報告書上註明試樣款數且附加 測試件試樣。
一、點次變更。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另刪除形同贅文之第二項。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