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 (108/03/22 修正)
19
十九、取得防焰性能認證合格業者,申請防焰標示應填具申請書(格式如
      附件十三)並檢附防焰性能認證合格證書影本,向專業機構提出申
      請,經本部審查合格後,依其提具之生產或進口數量等證明,按產
      品種類核發防焰標示。
      前項防焰標示,本部得委由專業機構轉發。
      防焰標示樣式如附件十四。
      防焰標示發放方式如下:
  (一)材料防焰標示應於防焰性能試驗合格後,依生產或進口數量申請
        發給,每次不得超過一百張,超過前揭數量者,須檢附相關訂單
        證明;方塊地毯每次不得超過四百張,滿鋪地毯每次不得超過二
        百張。
  (二)申請物品防焰標示時,須檢附材料防焰標示,每週以申領窗簾類
        三百張、地毯類二百張為限,超過前揭數量者,須檢附相關工程
        契約書或合約書等證明。
  (三)一張材料防焰標示可申請之物品防焰標示數量如下表:
        ┌────┬────┬────┬────┬────┐
        │種類(單│窗簾(隔│  隔簾  │  布幕  │滿鋪地毯│
        │位:捲)│簾除外)│        │        │        │
        ├────┼────┼────┼────┼────┤
        │  張數  │  五十  │  二十  │  五    │  十    │
        │        │        │        │        │        │
        └────┴────┴────┴────┴────┘
  (四)一箱方塊地毯應附加一張材料防焰標示;五張方塊地毯材料防焰
        標示可申請一張物品防焰標示。
  (五)未附材料防焰標示者,每週可申請窗簾類物品防焰標示二十張、
        地毯類物品防焰標示五張。
  (六)經再加工防焰處理產品之物品防焰標示,應於標示上註明該產品
        之試驗合格號碼,並由再加工防焰處理業者依實際處理產品數量
        申請物品防焰標示。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檢附相關足資證明資料者,得核實發給:
        1.布幕類產品使用於窗簾。
        2.窗簾尺寸特殊,窗數多且尺寸小。
        3.地毯鋪設坪數小且隔間多之場所。
        4.地毯鋪設於坪數小且使用試樣多之場所,而未能檢附材料標示
          者。
        5.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經本部指定之防焰物品依實際使用數量。
顯示立法理由
108/03/22
一、點次及附表編號配合調整,並修正認證文件受理單位為專業機構,理由同第四點
    說明二。
二、為使第二項防焰標示轉發作法符合實際,爰修正為本部得委由專業機構轉發。
三、考量部分防焰標示現行樣張懸掛式未有打孔位置、部分標示顏色與實際標示顏色
    略有差異等,爰酌修防焰標示樣式並以實體比例一:一(紙張尺寸:五十七點五
    公分x 四十二公分)製作成圖例俾利消防檢查人員或消費者辨識。
四、另為符法制作業體例,第四項第三款所定一張材料防焰標示可申請之物品防焰標
    示數量張數,現行以阿拉伯數字呈現,修正為以中文數字呈現。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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