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消防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 指定之防焰物品,係指下列物品: (一)地毯:梭織地毯、植簇地毯、合成纖維地毯、手工毯、滿舖地毯、 方塊地毯、人工草皮與面積二平方公尺以上之門墊及地墊等地坪舖 設物。 (二)窗簾:布質製窗簾(含布製一般窗簾,直葉式、橫葉式百葉窗簾、 捲簾、隔簾、線簾)。 (三)布幕:供舞台或攝影棚使用之布幕。 (四)展示用廣告板:室內展示用廣告合板。 (五)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係指網目在十二公釐以下之施工用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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