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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點新增。
二、按防焰標示附加於防焰物品並經設置使用於場所後,難免有部分防焰標示發生毀
損、遺失、脫落情形,實務運作時有防焰標示補發需求,為使防焰標示之補發申
請程序及要件有所依據,爰增訂本點。
三、第一項明文補發標示之申請程序規範,原則上應由原防焰性能認證合格業者提出
申請,但原防焰性能認證合格業者已註銷防焰性能認證之例外情形,得由該場所
管理權人委託其他防焰性能認證合格業者,會同當地消防機關至該場所抽樣,並
經防焰性能試驗合格後,由該受託防焰性能認證合格業者提出申請。第二項明文
申請補發應備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