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防焰標示應採張貼、縫製、鑲釘或懸掛等方式,標示於各防焰物
品或其材料本體上顯著處;其標示方式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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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種類 │洗濯試驗種類│標示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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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洗濯後不需再加工處│現況、水洗、│ │
│ │ │理者 │乾洗 │ │
│窗│具耐├─────────┼──────┤ │
│簾│洗性│除水洗外,洗濯後須│現況、水洗 │ 縫製 │
│及│能者│再加工處理者 │ │ │
│布│ ├─────────┼──────┤ │
│幕│ │除乾洗外,洗濯後須│現況、乾洗 │ │
│ │ │再加工處理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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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具耐洗性能者 │ 現況 │ 張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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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毯等地坪舖設物 │ 現況 │縫製或鑲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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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展示用廣告板 │ 現況 │ 張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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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用帆布 │ 現況 │ 縫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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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焰材料(合板除外) │ │張貼或懸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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