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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點第一款至第四款業者申請防焰性能認證所需之文件,包括試驗機構出具之防
焰性能試驗合格報告書等之受理及預審作業等勞務性質工作,囿於人力有限,依
政府採購法規定委託行政助手(專業機構)辦理,爰於第一項本文修正申請防焰
性能認證之受理單位為內政部委託之機關(構)、學校、團體。另新增防焰性能
認證合格證書格式,俾利申請防焰性能認證業者、消防檢查人員或消費者辨識。
二、為符實際及配合消防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爰修正第一項申請防焰性能
認證所需檢附之文件,並酌作文字及附件編號修正,且刪除現行第一項第七款防
焰性能試驗申請書及產品試樣明細表等文件。
三、增訂第一項第六款申請應備文件「防焰物品或其材料品質管理方法說明書」,要
求提具其產品之品質管理組織、檢查基準、文件管理等明確規範,以檢視並督促
申請防焰性能認證業者建立完善之產品品質管理機制。
四、現行第一項第六款防焰物品或材料進出貨管理說明書(含防焰標示管理說明書)
與現行第十五點附表五之一防焰物品或材料進出貨管理說明書部分內容重覆,爰
重整表格內容,「防焰標示管理說明書」移列第一項第七款,「防焰物品或材料
之進出貨管理說明書」併於第二十二點予以規範。
五、參考防焰性能認證作業規定第六點,納入第二項後段,明定申請防焰性能認證之
裁剪、縫製、安裝業者,應檢具相關文件向當地消防機關提出,理由同第三點說
明二前段。
六、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