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前點申請案不合程序或有欠缺,其可以補正者,本部應通知申請人補 正,不得補正者,原件連同審查費退還申請人。 前項補正期間以一個月為限,申請人屆期不補正者,本部得將原件連 同審查費退還申請人。
一、本點新增。 二、參考防焰性能認證作業規定第三點,增訂第五點並酌作文字修正,理由同第三點 說明二前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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