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 (108/03/22 修正)
5
五、前點申請案不合程序或有欠缺,其可以補正者,本部應通知申請人補
    正,不得補正者,原件連同審查費退還申請人。
    前項補正期間以一個月為限,申請人屆期不補正者,本部得將原件連
    同審查費退還申請人。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08/03/22
一、本點新增。
二、參考防焰性能認證作業規定第三點,增訂第五點並酌作文字修正,理由同第三點
    說明二前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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