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對於申請防焰性能認證之製造、防焰處理及進口販賣業者之公司、商 業、工廠,專業機構應定期日進行實地調查,並將該申請人所提之各 式文件一份,函送當地消防機關派員配合調查,以查證其申請資料與 公司、商業、工廠之設備、品管與防焰能力是否相符。 前項申請人之公司或商業及其工廠分別設於不同直轄市、縣(市)者 ,以至工廠所在地調查為原則,必要時得至公司或商業調查。 對於申請防焰性能認證之裁剪、縫製、安裝業者之公司或商業,當地 消防機關於受理申請案後,應定期日進行實地調查。 各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於進行前項實地調查後,應於七日內填 具調查意見表(如附件九),備文函送本部。 經實地調查不合規定者,由本部檢附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於文到之 日起二個月內改善,屆期不改善或改善不合規定者,應附理由駁回其 申請,審查費不予退還。
一、本點新增。 二、參考防焰性能認證作業規定第四點、第六點及第七點第二項,增訂第七點並酌作 文字修正,理由同第三點說明二前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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