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止防焰性能試驗基準 (113/01/16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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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防焰物品或其材料經防焰性能試驗後,其碳化距離或碳化面積確有
      認定上之困難者,應由中央消防機關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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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5/03/29
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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