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止防焰性能認證作業規定 (108/03/22 廢止)
10
十、經防焰性能認證審查合格者,其認證登錄編號,按業別、地區別及阿
    拉伯數字序號組合而成。
    前項地區別代碼如下表:
    ┌───┬───┬───┬───┬───┬───┐
    │縣市別│代  碼│縣市別│代  碼│縣市別│代  碼│
    ├───┼───┼───┼───┼───┼───┤
    │臺北市│  01  │苗栗縣│  08  │臺南市│  16  │
    ├───┼───┼───┼───┼───┼───┤
    │高雄市│  02  │臺中市│  09  │屏東縣│  19  │
    ├───┼───┼───┼───┼───┼───┤
    │基隆市│  03  │南投縣│  11  │宜蘭縣│  20  │
    ├───┼───┼───┼───┼───┼───┤
    │新北市│  04  │彰化縣│  12  │花蓮縣│  21  │
    ├───┼───┼───┼───┼───┼───┤
    │桃園縣│  05  │雲林縣│  13  │臺東縣│  22  │
    ├───┼───┼───┼───┼───┼───┤
    │新竹市│  06  │嘉義市│  14  │澎湖縣│  23  │
    ├───┼───┼───┼───┼───┼───┤
    │      │      │      │      │金門縣│      │
    │新竹縣│  07  │嘉義縣│  15  │      │  24  │
    │      │      │      │      │連江縣│      │
    └───┴───┴───┴───┴───┴───┘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97/07/15
酌作文字修正。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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