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止防焰性能認證作業規定 (108/03/22 廢止)
2
二、防焰性能認證之申請,應依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第四點規定,檢附
    申請書及各式相關文件一式三份,並繳納審查費。其申請變更時亦同
    。
    前項審查費之費額依防焰性能認證審查費費額表規定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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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7/07/15
依消防法規定,消防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並已於本規定名稱揭示,爰酌作文字
修正。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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