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防焰性能認證之申請,應依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第四點規定,檢附 申請書及各式相關文件一式三份,並繳納審查費。其申請變更時亦同 。 前項審查費之費額依防焰性能認證審查費費額表規定繳納。
依消防法規定,消防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並已於本規定名稱揭示,爰酌作文字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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