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止防焰性能認證作業規定 (108/03/22 廢止)
3
三、前點申請案不合程序或有欠缺,其可以補正者,本部應定期間通知申
    請人補正,不得補正者,原件連同審查費退還申請人。
    前項補正期間以一個月為限,申請人逾期不補正者,本部得將原件連
    同審查費退還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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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7/07/15
酌作文字修正。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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