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止防焰性能認證作業規定 (108/03/22 廢止)
4
四、本部應定期日,對申請防焰性能認證之製造、加工處理及進口業者之
    公司或工廠進行實地調查,並將該申請人所提之各式文件乙份,函送
    當地消防機關派員配合調查,以查證其申請資料與公司、工廠內之設
    備、品管與防焰能力是否相符。
    前項申請人之公司及工廠如分別設於不同之直轄市、縣(市)者,以
    至工廠所在地調查為原則,必要時得至公司調查。
    當地消防機關於進行第一項之會同調查後,應於七日內填具調查意見
    表(如附表),備文函復本部。
顯示立法理由
97/07/15
酌作文字修正。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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