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止防焰性能認證作業規定 (108/03/22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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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防焰性能認證之申請人為從事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裁剪、縫製、安裝
    業者時,應經由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向本部申請,直轄市、縣
    (市)消防機關於受理申請案經調查後,於七日內附具調查意見表,
    連同申請書及其相關資料各二份送本部審查,餘一份留存消防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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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7/07/15
申請裁剪、縫製、安裝業別之 E  類業者,因營業項目單純,為簡化便民,提高行政
效率,宜由業者逕向營利事業登記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提出申請,並由
當地消防機關實地調查後將調查結果及業者申請資料二份函報本部,俾有效提高行政
服務效率。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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