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防焰性能認證之申請人為從事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裁剪、縫製、安裝 業者時,應經由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向本部申請,直轄市、縣 (市)消防機關於受理申請案經調查後,於七日內附具調查意見表, 連同申請書及其相關資料各二份送本部審查,餘一份留存消防機關。
申請裁剪、縫製、安裝業別之 E 類業者,因營業項目單純,為簡化便民,提高行政 效率,宜由業者逕向營利事業登記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提出申請,並由 當地消防機關實地調查後將調查結果及業者申請資料二份函報本部,俾有效提高行政 服務效率。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