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止防焰性能認證作業規定 (108/03/22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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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書面審查及實地調查符合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規定者,由本部核
    發防焰性能認證合格證書。
    經實地調查不合規定時,由本部檢附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得於文到
    之日起二個月內改善,逾期不改善或改善不合規定者,應附理由駁回
    其申請,審查費不予退還。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97/07/15
申請廠商經實地調查不合規定且逾期不改善,因已完成書面審查及實地調查程序,除
敘明理由駁回其申請外,所繳之審查費不予退還。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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