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依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第十點規定申請變更登記時,其變更事項為 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施實地調查。 (一)申請人地址變更者。 (二)負責人變更者。 (三)公司商號名稱變更者。 (四)防焰處理技術人員變更者。但人員增加者,不辦理變更登記。 前項變更事項,本部應通知當地消防機關。
酌作符號刪除及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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