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止防焰性能認證作業規定 (108/03/22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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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為簡化作業,各業別分別以英文字母簡稱如下:
(一)製造業:A 類。
(二)防焰性能加工處理業:B 類。
(三)防焰合板之製造或其防焰性能加工處理業:C 類。
(四)進口防焰物品或其材料業:D 類。
(五)從事防焰布料或其材料之裁剪、縫製、安裝業或防焰地毯材料進行
      地坪舖設等之裁剪、縫製、安裝業:E 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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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7/07/15
酌作符號及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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