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26 條
室內儲存場所儲存高閃火點物品,其儲存倉庫為二層以上建築物者,其位
置、構造及設備,除應符合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第十款至第十三款、第二
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外,其儲存倉庫之
牆壁、樑、柱、地板及樓梯應以不燃材料建造;外牆有延燒之虞者,牆壁
應為防火構造,除出入口外,不得設置其他開口。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10/11/10
本條有關儲存倉庫之窗戶、出入口及其裝有玻璃規定,係依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第一
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辦理,無第二十一條第八款及第九款規定之適用,另配合修正
條文第二十五條增列第二項,爰酌作文字修正。
95/11/01
一、查本條位置、構造及設備引用前條規定,而前條則引用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至第六
    款及第八款至第十三款規定,致儲存倉庫之牆壁、柱及地板產生依本條規定應為
    不燃材料,而依第二十一條第六款規定應為防火構造之疑義;又本條旨在規範二
    層以上建築物,引用第二十一條第四款及第五款規範一層建築物之規定並不適當
    ,而應引用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另本條係在規範高閃火點
    物品,故亦應引用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
二、本條係參酌日本危險物品規制規則第十六條之二之五規定修正,俾使條文意旨更
    為明確;又因儲存倉庫之樑應以不燃材料建造之規定漏列,爰一併修正。
91/10/01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日本危險物品規制規則第十六條之二之五規定,明定二層以上儲存高閃火點
    物品之儲存倉庫之位置、構造及設備基準。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