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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條
室外儲存場所儲存塊狀之硫磺,放置於地面者,其位置、構造及設備,除
依前條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一百平方公尺 (含未達) 應以圍欄區劃,圍欄高度應在一點五公尺
    以下。
二、設有二個以上圍欄者,其內部之面積合計應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下,且
    圍欄間之距離,不得小於前條保留空地寬度之三分之一。圖示如下:

三、圍欄應以不燃材料建造,並有防止硫磺洩漏之構造。
四、圍欄每隔二公尺,最少應設一個防水布固定裝置,以防止硫磺溢出或
    飛散。
五、儲存場所周圍,應設置排水溝及分離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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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1/10/01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日本危險物品規制政令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明定室外儲存場所儲存塊狀硫
    磺之位置、構造及設備。
三、基於保安管理及發生火災時的滅火活動,故於第一款及第三款明定圍欄應以不燃
    材料建造且高度不得超過一點五公尺。
四、有關第五款應置排水溝及分離槽之目的,係為防止因下雨等因素,造成硫磺流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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