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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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它事項:
(一)經本部認可之專業機構,辦理危險物品保安監督人講習訓練,應符
      合訓練要點第六點規定。
(二)與本案有關之法令,有修正時,均應依新修正之法令規定辦理。
(三)本部必要時得依行政程序法有關行政調查之相關規定及訓練要點第
      十三點規定進行查核,經查有違反規定者,廢止其認可資格。
(四)專業機構如經本部發現或他人檢舉,有提列不實資料或將講習計畫
      移轉或委託他人辦理之情事,經查明屬實者,本部得廢止其認可資
      格。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99/03/15
(原第五點刪除)
一、本點刪除。
二、配合第四點認可程序之修正,本點原受理申請時間之規定已無存在必要,爰予刪
    除。
(原第六點條次變更為第五點)
一、條次變更。
二、考量「危險物品保安監督人講習訓練實施要點」業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以內
    授消字第○九一○○八九九二二號令將名稱修正為「保安監督人講習訓練要點」
    (簡稱訓練要點),爰予修正現行第一、三款條文中引述之規定名稱。另並配合
    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百二十三條等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二、現行第五款規定之申請文件送達方式、註明字樣及地址等,係屬公文處理範疇,
    應無規定之必要,爰予刪除。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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