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10
十、檢驗場應於檢驗合格容器之護圈內側附加合格標示,合格標示之資料
    應依據原容器瓶肩或護圈上之標示據實登載,其瓶肩或護圈標示模糊
    不清者,參考原合格標示登載資料製作合格標示,於檢驗合格之容器
    上補行打刻鋼印。
    送驗容器合格標示漏失者,需檢附經消防機關核發之液化石油氣容器
    合格標示滅失證明書(如附件十二),檢驗場始得受理檢驗;其容器
    基本資料無可查考者,須每年檢驗一次,檢驗場應予列入紀錄供消防
    機關查核。
顯示立法理由
99/05/25
一、點次變更。
二、為避免部分瓦斯行以未附掛合格標示之新容器,重複檢驗換取檢驗年限較長之合
    格標示,爰建立合格標示遺失報備審核證明機制。
三、增訂附件十「液化石油氣容器合格標示滅失證明書」。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