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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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檢驗場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容器定期檢驗相關資料,應以電腦作業,定期檢驗資訊系統至少
        提供可稽核之介面(如功能選單、下拉式功能表等)及文書處理
        軟體(如記事本、word  等)可讀取相關檢驗紀錄檔案。
  (二)耐壓膨脹試驗及重量檢查紀錄應以電腦自動登錄。
  (三)依容器定期檢驗作業基準規定執行檢驗。
  (四)文件管制作業。
  (五)確實記錄容器定期檢驗結果並保存紀錄至少六年。
  (六)管制合格標示並記錄每日使用情形,以憑下次預購合格標示之用
        。
  (七)每日進行檢驗工作前,應確認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各項檢驗
        設施保持正常運作,有故障時,應立即書面傳真通報當地消防機
        關及本部備查。
  (八)每日應依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場檢驗設施檢查紀錄表(如附表一
        )進行自主檢查,檢查紀錄表應保存一年以上。
  (九)每年應依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場檢驗及安全設施定期維護紀錄表
        (如附表二)維護保養容器檢驗設施並校正定期檢驗器具,隨時
        保持設施堪用狀態,維護保養紀錄應保存三年以上。
(十)檢驗合格之容器應張貼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十一)定期辦理容器檢驗員教育訓練。
(十二)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日報表(如附件十四、附件十五)應於
        翌日十七時前以檢驗場網路申報系統完成申報。
(十三)停工時,應向本部報備,並繳回未使用之合格標示;復工時,應
        重行申請認可。
(十四)經依消防法處以三十日以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者,應繳回
        未使用之合格標示,並應於複查合格後,始得營業。
(十五)容器檢驗員、容器基本檢驗設施異動時,應於異動日起十五日內
        報請本部及當地消防機關備查。
(十六)第一次外觀檢查前,應以條碼讀取器登載合格標示之卡號及容器
        基本檢驗資料,拆卸之標示卡應保存一個月。
(十七)卸除之容器閥應壓毀或將灌裝口破壞至無法使用。
顯示立法理由
106/10/30
為防止卸除之容器閥再回流至消費者,爰增列第十七款。
99/05/25
一、點次變更。
二、配合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基準刪除容器閥再檢驗程序,爰刪除第三款規定。
三、增訂第七款每日開始檢驗前應確認各項檢驗設施保持正常運作後,始得辦理檢驗
    工作。
四、第十二款修正檢驗場每日以本署建置之網路申報系統報送檢驗明細及時間,以提
    高政府 E  化程度,爰刪除每月報備機制;另配合容器閥不再檢驗刪除現行第十
    二款「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結果統計表」及「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場購置新
    容器閥統計表」。
五、第四款至第十一款次依序遞移。
97/11/21
一、配合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資料登載電子化,減少人為抄寫登錄錯誤,避免容
    器管理資料錯亂,爰增列第十六款規定。
二、配合合格標示登載資料,修正「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資料明細表」中有關「
    下次檢驗日期」及「出場日期」,爰配合附件十三修正。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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