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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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檢驗場有違規情形者,應減發其次月合格標示之核定量,且不核予
      次月加班容器檢驗量,其減發次月合格標示規定如下,如另有違反
      消防法第十五條者,並依消防法第四十二條處分:
  (一)減發原合格標示核定量二分之一:
        1.合格標示內容故意登載不實。
        2.容器未依鋼製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基準或複合材料液化石
          油氣容器定期檢驗基準檢驗即判定合格。
        3.使用偽造合格標示。
        4.未依鋼製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基準或複合材料液化石油氣
          容器定期檢驗基準銷毀不合格容器。
        5.認可證書記載事項變更未申請變更。
        6.檢驗設施數量不符規定。
        7.每日開工前未確認各項檢驗設施正常運作或故障未依規定通報
          。
        8.合格標示擅自流通。
        9.使用過之容器閥再回裝容器。
  (二)減發合格標示核定量三分之一:
        1.合格標示或其資料管理不當。
        2.定期檢驗資料記錄不實或未依規定保存定期檢驗資料。
        3.未提供可稽核查詢定期檢驗紀錄資料之資訊介面或文書處理軟
          體。
        4.監控系統未保持連線及紀錄且可歸責於檢驗場。
        5.未依規定辦理容器檢驗員教育訓練。
        6.合格標示因人為疏失致登載不實。
        7.未依限辦理不合格容器銷毀。
        8.不合格及作廢容器銷毀數量與容器定期檢驗資料不符。
        9.未依規定辦理定期檢驗器具校正或校正不準確。
        10. 未依限將翌月之不合格容器預定壓毀日期、時間報請當地消
            防機關派員監毀並副知本部,或執行壓毀時未製作不合格容
            器清冊供消防人員稽查。
        11. 未依限以網路申報系統申報定期檢驗日報表。
        12. 容器檢驗員、容器基本檢驗設施異動時,未依限通報本部及
            當地消防機關備查。
        13. 定期檢驗器具項目數量少於原經認可數量。
        14. 未依定期檢驗標準作業程序文件實施檢驗。
        15. 容器瓶肩或護圈資料模糊不清,未補行打刻,使其易於辨識
            。
        16. 合格標示未依鋼製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基準或複合材料
            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基準雕刻。
        17. 容器未依鋼製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基準規定以紅漆標示
            容器內容物名稱。
        18. 使用過之容器閥未銷毀或未將灌裝口破壞至無法使用。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06/10/30
增列第二款第十八目未銷毀使用過之容器閥或未將其破壞至無法使用之處分規定。
99/05/25
一、點次變更。
二、為落實檢驗場安全管理及明確減發次月合格標示規定,本文酌作文字修正。
三、配合容器閥不再檢驗,刪除第一款第二目「(閥)」及增列第九目舊容器閥不得
    回裝容器規定。
四、修正第二款第十一目未依規定申報檢驗資料。
五、配合容器閥不再檢驗,酌予文字修正。
六、第一款第六目基本檢驗設施不符規定者,增列數量」以資明確。
七、配合第十二點第七款修正,增列第一款第七目。
八、其餘文字酌作修正
97/11/21
修正第一款第四目文字。刪除「未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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