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6/10/30
增列第二款第十八目未銷毀使用過之容器閥或未將其破壞至無法使用之處分規定。
- 99/05/25
一、點次變更。
二、為落實檢驗場安全管理及明確減發次月合格標示規定,本文酌作文字修正。
三、配合容器閥不再檢驗,刪除第一款第二目「(閥)」及增列第九目舊容器閥不得
回裝容器規定。
四、修正第二款第十一目未依規定申報檢驗資料。
五、配合容器閥不再檢驗,酌予文字修正。
六、第一款第六目基本檢驗設施不符規定者,增列數量」以資明確。
七、配合第十二點第七款修正,增列第一款第七目。
八、其餘文字酌作修正
- 97/11/21
修正第一款第四目文字。刪除「未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