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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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認可證書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延展,本部得會同本部公告之
      專業機構及直轄市、縣(市)消防主管機關等相關機關(構)至現
      場查核:
  (一)檢驗場內部設施位置圖。
  (二)容器定期檢驗標準作業流程圖。
  (三)容器定期檢驗器具清冊。
  (四)容器定期檢驗器具校正證明文件。
  (五)容器定期檢驗作業方式文件。
  (六)人事組織及品質管理文件。
  (七)容器定期檢驗技術訓練程序及教材。
  (八)容器檢驗員學經歷及專長清冊、訓練合格證明文件。
  (九)容器檢驗檢討報告。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99/05/25
本點未修正。
98/06/03
認可證書有效期限及申請展延時間於「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
全管理辦法」第七十五條之二第三項已有規定,本點規定相同之部分,並無必要,爰
予刪除。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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