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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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場(以下簡稱檢驗場)應向內政部(以下簡稱本
    部)申請認可,經審查合格取得認可證書(如附件一)者,始得依鋼
    製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基準或複合材料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
    基準執行使用中鋼製液化石油氣容器(以下簡稱鋼製容器)或複合材
    料液化石油氣容器(以下簡稱複合容器)定期檢驗。
    前項認可證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檢驗場名稱、檢驗容器種類、代號、營業人統一編號、地址。
(二)代表人姓名。
(三)有效期限。
(四)附款。
    認可證書記載事項如有異動,應於異動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部辦理變
    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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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5/25
本點未修正。
98/06/03
配合營利事業登記證之廢止,爰修正第二項第一款規定及附件一。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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