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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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檢驗場之檢驗設施均應由專職人員擔任檢驗作業。
    前項人員應每半年定期訓練四小時以上,其課程內容至少應包括液化
    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設備操作(三小時)及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
    相關規範(一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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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5/25
本點未修正。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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