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6
六、本部受理申請認可案件,於書面審核通過後,得會同本部公告之專業
    機構及直轄市、縣(市)消防主管機關等相關機關(構)組成評鑑小
    組實地查核(評鑑表格式如附件七)。
顯示立法理由
99/05/25
配合刪除容器閥再檢驗及增列容器實重(含閥)量測,修正附件六檢驗場評鑑表。
97/11/21
耐壓膨脹試驗機組功能判定方式改由外接磅秤方式模擬測試,爰修正附件六。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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