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7
七、評鑑合格之檢驗場,除由本部授予認可證書外,並核定每月正常工時
    之容器檢驗量。評鑑不合格者,申請人得就缺失情形填具改善表(如
    附件八)報請本部複評,經書面審核通過後,由評鑑小組實地查核,
    仍不合格者,於複評結果核定日起二個月後,始得申請重新評鑑。
    容器檢驗量之核定,係以每日工作七小時及每月工作二十五日計算。
    核定之正常工時容器檢驗量不足使用時,檢驗場得依勞動基準法規定
    提報次月實際加班計畫(包含加班日期、時段、人員姓名及加班同意
    、檢驗量不足原因等),報請當地消防機關核定次月之加班容器檢驗
    量。
顯示立法理由
99/05/25
鑑於檢驗場加班情形提報內容參差不齊,爰修正第三項加班計畫內容,明訂加班計畫
應有內容項目,以落實加班制度之核定。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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