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8
八、取得認可證書之檢驗場,應依本部核定之容器檢驗量,填具申請表(
    如附件九),向本部或經本部公告之專業機構購買合格標示。
顯示立法理由
99/05/25
配合附件「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結果統計表」及「不合格液化石油氣容器(閥)
壓毀紀錄表」之修正,修正附件八內容。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