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合格標示(如附件十、附件十一)記載項目除製卡機關名稱、編號、 條碼外,並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容器規格。 (二)容器實重(含閥)。 (三)出廠耐壓試驗日期或出廠液壓試驗日期。 (四)定期檢驗日期。 (五)下次檢驗期限。 (六)檢驗場代號。 (七)容器號碼。 合格標示應於完成定期檢驗作業程序,經判定合格後,始可製作。
點次變更。
配合「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基準」修正合格標示登載內容,爰修正附件九。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