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9
九、合格標示(如附件十、附件十一)記載項目除製卡機關名稱、編號、
    條碼外,並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容器規格。
(二)容器實重(含閥)。
(三)出廠耐壓試驗日期或出廠液壓試驗日期。
(四)定期檢驗日期。
(五)下次檢驗期限。
(六)檢驗場代號。
(七)容器號碼。
    合格標示應於完成定期檢驗作業程序,經判定合格後,始可製作。
顯示立法理由
99/05/25
點次變更。
97/11/21
配合「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基準」修正合格標示登載內容,爰修正附件九。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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