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10 條
檢修機構應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至一個月內,造具下列書表,報請本部備
查:
一、次年度檢修業務計畫書:包括計畫目標、實施內容及方法、標準作業
    程序及資源需求等。
二、次年度人員訓練計畫書:包括每半年至少舉辦一次訓練、訓練地點、
    師資及課程等。
三、次年度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名冊:包括姓名、資格證書、講習或
    訓練證明文件、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資料明細及全民健康保險證明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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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4/08/18
一、修正序文將函報時限由年度開始前二個月改為前二個月至一個月內,以符實際作
    業需求。
二、為確保檢修機構執業品質及統一書表內容,明定各項計畫書之內容,以及每半年
    自行至少辦理一次訓練,爰修正現行條文第一款、第三款,並將現行條文第三款
    移列為第二款。
三、現行條文第二款年度檢修經費預算書,囿於無法查核其會計編列之真實性,爰予
    以刪除。
四、配合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將合格證書有效期限延長至三年,為確保檢修機構消防
    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依第四條第一款專任執業,及接受講習或訓練,爰修正現行
    條文第四款,並移列為第三款。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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