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11 條
檢修機構應於年度終結後五個月內,檢具下列書表,報請本部備查:
一、上年度檢修業務執行報告書:包括執行狀況、檢修申報清冊、檢討及
    改善對策。
二、上年度消防設備師與消防設備士薪資明細及薪資扣繳憑證。
三、上年度人員訓練成果:包括訓練地點、師資、課程、簽到表及訓練實
    況照片等。
四、責任保險符合第五條第四項規定之證明文件。
前項第一款所定檢修申報清冊,應包括檢修場所名稱、地址、檢修日期、
樓層別、檢修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及結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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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4/08/18
一、配合檢修機構年度營業於五月份決算,修正第一款序文相關書表申報時程。
二、為確保檢修機構執業品質及統一書表內容,明定各項報告或書表之內容,爰修正
    第一款,並增訂第二項。
三、現行條文第二款年度檢修收支決算書,囿於無法查核其會計結算之真實性,爰予
    以刪除。
四、為瞭解檢修機構之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是否專任,及在職訓練情形,爰增訂
    第二款及第三款。
五、為確保檢修機構投保責任保險於合格證書有效期限內持續有效,爰增訂第四款。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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